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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规定:
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试点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
纳税人购置并已完税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核对不一致的,纳税人换取合规的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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