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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的纳税人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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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6: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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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6: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包括1张主表和4张附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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