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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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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1: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0829/0017-16456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84号 )转发给你们。对通知所述外(工)贸改制企业有关子公司购进货物或销售给其母公司货物,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其提供外经贸委相关批文及《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副本)的前提下,方可为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本市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无海关代码的外(工)贸改制企业有关子公司,在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相应的海关代码栏暂统一填写“3100000000”。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2001)8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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