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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有关出口供货企业出具情况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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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1: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0327/0017-16482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有关出口供货企业出具情况证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有关出口供货企业出具情况证明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市局机关机构改革的要求,本市部分财税分局的户管作了调整,有关企业的税务登记号也发生了相应的变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在前,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开具在后的原因,出现了部分企业在此阶段中向外贸单位销售出口货物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供货单位税务登记号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中缴款单位税务登记号不一致的现象,影响了外贸单位的退税。为做好征退环节的衔接,保障纳税人的利益,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各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为缴款单位出具《情况证明》(样式附后),证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的缴款单位为同一单位。
《情况证明》的编号由各开证税务机关自行编制。
《情况证明》的有效期限为自开证之日起一个月。
特此通知。
附:情况证明样式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情 况 证 明
编号国家税务局:
  现有由于其主管税务机关由原

变更为的原因,税务登记号已由原
变更为。
  特此证明。
  上海市分局
  (盖 章)

年月日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本证明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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