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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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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1: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30327/0017-16500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9号
发文日期: 2003-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2年8月15日,实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项下的热轧普通薄板(税号:72081000、72082600、72082700、72083800、72083900、72084000、72085300、72085400)、镀锌板(税号:72103000、72104100、72104900、72123000)、冷轧不锈薄板(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500、72202000)、普通条(税号:72139100)进口数量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的规定,自2002年8月16日起,对申报进口的上述产品依次分别加征26%、23%、18%、15%的特别关税。
对于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其《进口特别关税缴款书》上的税率及税额分别是两项税率和两项税额之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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