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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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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5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cwhjjbzdgf/20030326/0017-15704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3-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


海南省财政厅:
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上市进行资产评估后未批准上市其评估增值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帐面价值。你省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来函中所提到的情况即不属于法定资产重估,也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重估,因此,不能将资产重估增值入帐,调增资产价值。来函中所说的股份制企业已进行的帐务处理,应当予以更正。
发至:各行署、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注协
1995年3月15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翻印件(会)字〔1995〕第71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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