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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同意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帐务处理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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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cwhjjbzdgf/20030326/0017-15706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同意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帐务处理办法的函
发文日期: 2003-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同意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帐务处理办法的函


新闻出版署:
你署新出计(1994)908号“关于调整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帐务处理办法的意见”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图书发行企业待结算款的帐务处理作如下调整:
图书发行企业应在“库存商品”科目中增设“待结算商品”明细科目,核算已出库包装交运,待办理结算手续的商品。具体帐务处理如下:(1)对已出库商品,在办理发运手续前,借记“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有关明细科目)”科目。(2)在办理发运手续并取得结算凭证后,借记“应收帐款--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或月末一次性),借记“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作此调整后,原待结算款的余额应由“应收帐款--待结算款”科目转入“库存商品--待结算商品”科目。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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