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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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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cwhjjbzdgf/20030326/0017-15708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根据我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63号)精神,我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3号)的执行范围相应扩大到50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名单见财工字〔1996〕63号文件。
附件: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略)
抄送: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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