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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
国家1988年立项开发的项目有10片今年到期,需要进行验收。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是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材料上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认真搞好验收。要切实防止走过场或出现其他不正之风。各省(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项目未到期的,可参照《办法》中的验收标准,继续搞好开发建设工作。
抄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成员、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物资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农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物资厅、土地管理局、农行分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
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的依据和条件
第一条 验收的依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农业开发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条 验收的条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开发建设任务;
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了技术、经济指标;
3.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二、验收的权限、程序和办法
第三条 验收的权限。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包括各级的专业性项目),实行分级验收,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分别进行。
总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验收。
分项目、子项目分别由省(区)、地(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验收。
第四条 验收的程序和办法。项目建设中某个单项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验收按子项目到分项目到总项目的顺序进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对开发项目要逐个验收。县以上各级可采取重点抽验的办法。本级初验合格后,要写出初验报告,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并提出验收申请,由上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查、查对材料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验收的内容。国家对省级农业开发总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农业开发总任务(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造林、改良草场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2)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新增生产能力;(3)开发资金(包括国家农业发展基金、农行专项贷款、地方各级配套资金、群众自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4)有偿资金还款计划及措施。此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及有关政策落实;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改善状况;有关文件资料、图表建档情况等。
省及地(市)、县对分项目、子项目的验收内容可仿照办理。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标准
(一)改造中低产田
中低产田改造要相对集中连片,山、水、田(土)、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技术措施相结合,基本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综合抗灾能力增强,一般达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经改造的低产田和中产田,主要农作物亩产量分别达到当地中产和高产水平;土壤理化性状得到明显改善,土壤肥力上升一个等级,田间水、肥、气、热状况能基本适应农作物高、中产生长的需要;水利排灌渠系和桥、涵、闸等水工建筑物质量合格,配套达标,运行正常,灌溉保证率在60-75%以上,排涝工程不低于3-5年一遇;坡耕地改梯田达到保水、保肥、保土;农业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当地适用的农、林、水新科技得到普遍推广应用,优良品种种植面积达到90%以上。
(二)开垦宜农荒地
新开发的农用土地要做到:座落、范围、面积与计划相一致,并有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权属明确,符合土地管理部门发证人地籍的要求;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农作物亩产量二、三年内达到当地中产水平。
(三)植树造林
平原开发项目区主要路、渠、堤两旁和宜林的小片滩地、隙地、荒地要植树造林,农田防护林要网格化,网格合理,严重风沙区的迎风面,林网应加厚;丘陵山区植树造林可因地制宜,但开发项目区的宜林荒山、荒坡要绿化。造林成活率达到85%,保存率达到70%以上。
(四)改良草场
改良的草场,要播种优良品种,亩产草量和载畜量有明显提高。
(五)其他项目
按批准的规划、设计任务书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第七条 资金验收的标准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地、县、乡各级自筹资金和群众集资)达到规定要求;开发资金全部到位;资金使用管理符合《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偿资金回收办法落实;农业银行配套专项贷款的数额、投向及回收期,符合开发规划、批准的计划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
四、验收报告和成果评价
第八条 验收报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后,负责验收的单位要写出验收报告。按照子项目、分项目、总项目,分别报地(市)、省(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总项目成果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立项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项目规划与措施是否科学;项目内容、范围、资金分配比例和项目建设标准是否合理。
(二)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是否贯彻自力更生精神,包括省(区)、地(市)、县各级自筹资金和群众集资情况,群众投入劳动力数量等。
(三)项目实施过程所采用的主要措施是否得当;总任务、总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总结项目执行的经验与教训。
(四)基本生产条件是否得到改善;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扩大耕地面积,新增排灌面积,改善排灌面积,新增旱涝保收农田面积,扩大良种种植面积,新增农田林网面积,适用的新科技推广情况等。
(五)开发前后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产量的对比,增加的商品量及商品率。
(六)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改善状况及其评价。开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化。
(七)资金使用管理的评价。项目运行管理的职责落实情况。
分项目、子项目成果评价的内容可参照上述要求编写。
第九条 验收后的管理。对于经过验收合格的分项目、子项目,分别由省(区)、地(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发给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立案存档;对不合格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达到设计要求。
需与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帐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改造后的中低产田,经验收合格,要按国家规定作为基本农田,严加保护。
五、附则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所需费用,在各级农业开发办公室掌握的业务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各省(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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