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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扩大国债券上市转让券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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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49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扩大国债券上市转让券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扩大国债券上市转让券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国库券转让市场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国库券转让价格趋向合理,逐步扩大上市转让国债券券种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各地也要求扩大上市转让的国债券。经我部与有关部门研究,同意扩大部分国债券上市转让,特此通知如下:
一、除已允许上市转让的1985、1986年国库券外,同意对个人发行的1982、1983、1984、1987、1988年国库券在已批准可以开放国库券转让业务的城市挂牌上市。
二、凡经营上述已批准上市转让的国债券应该实行保护价格,原则上最低自营买进价不得低于票面值,否则不得上市买卖。
三、购买二手国债券的收益率,在考虑自营买进价不低于面值的情况下,由各办理证券交易的机构参考银行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确定。
四、全国不同地区之间,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允许有一定的价差。但要逐渐缩小地区之间同一品种或者不同品种中还本付息期相同的国债券价差幅度。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全国交易价格表进行监督。
五、开放国债券转让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提高国债信誉,促进国债发行。一切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上述原则进行交易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
1.必须守法经营,禁止买空卖空,对擅自扩大上市券种和有意压价收购国债及买空卖空者,除勒令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外,还应按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的有关规定处理。
2.已开业的证券交易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或变相停业,违者作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处理,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国债转让业务。
3.各证券交易机构在办好国债转让业务的同时,还应做好国债的发行、兑付工作。
六、目前允许上市的1985、1986年国库券转让价格偏低,1985年国库券待偿期仅一个月左右,购买二年国库券的收益率有的仍在14%左右,大大高于同期存款利率,这对新国债券上市十分不利。各地要将购买1985、1986年二年国库券的收益率适当降低,降低幅度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任何经营国债买卖业务的证券交易机构办理自营买卖时,必须同时挂出上市国债券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不得有行无市。买入价和卖出价之差最高不得超过所交易国债券面值的2%。
八、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抵押收进的国债券,以及单位持有的罚没、退赔的国债券,均不允许上市交易。
九、经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机构可以跨地区经营国债券交易业务。
十、本文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文件精神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精神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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