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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颁发《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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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49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颁发《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颁发《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交通银行总管理处:
现将1990年到期国债券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附件:个人持有的各种国债券在1990年到期兑取本息的办法
(一)按照各年国债券条例、通知的有关规定,在1990年到期可兑取本息的国债券是:1981年国库券、1982年国库券、1983年国库券、1984年国库券、1985年国库券、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
(二)1981年、1982年、1983年和1984年国库券,均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按中签号码分五年兑取,今年可兑取本息的中签号码按财政部1986年、1987年和1988年的中签号码公告为准。上述年度国库券在1986-1989年已到期未兑取的,今年仍可办理兑取手续。
1985年国库券、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今年均已到期,一次兑取本息。
(三)今年到期的各年度国库券,还本付息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利息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月1日算起至今年6月30日止。
兑付期过后,每个大中城市和县市的财政、银行仍应设有一至二个机构,常年办理国债兑付业务。在10月1日以后至次年6月30日止办理兑付国库券时,按原到期的年限计付利息,不加计利息。
(四)个人购买的1981年、1982年、1983年、1984年国库券,到期未兑取的,按原定利率计算利息至各年债券的最后偿还期为止,超过最后偿还期的,不再加计利息。
1985年国库券今年到期未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
(五)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个人购买部分,从购买之日起满三年后开始办理还本付息,利息从购买之日起算至满三年止,到期未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
(六)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从购买之日起满二年后开始办理还本付息,利息从购买之日算起至满二年止,到期未兑取的,不再加计利息。
(七)以上债券均以单利计算,不计复利,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八)1985年国库券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在购买时已发给国库券收据,今年办理兑取手续时,凭国库券收据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兑取现金。
(九)上述各年度国库券以及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的还本付息,可在就近的各专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办理,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邮政部门均办理上述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个人购买部分的还本付息工作,仅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办理。
(十)单位购买的国债的还本付息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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