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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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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xzzf_9026/20030325/0017-15607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和国家机关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总政组织部:
现就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以基础工资、职务(技术或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组成的基本工资收入为基数,交纳党费。
二、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离、退休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不包括生活补贴),交纳党费。
三、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仍按我部原规定执行。
四、过去的有关答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接到本通知后,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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