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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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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50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5号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5号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由财政部在原定全年国债发行规模基础上,向商业银行增发600亿元长期国债。现就有关发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发国债定名为记账式(六期)国债(简称“本期国债”),总额600亿元,期限10年,实行浮动利率,各年付息利率按本付息期起息日当日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
二、本期国债于1999年9月3日发行并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9月3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不向社会销售。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9年8月31日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1999年记帐式(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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