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0
  • Tax100会员 33653
查看: 172|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关于2000年国债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12-17 10: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52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2000年国债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2000年国债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2000年支付利息的国债品种较多、数额较大,必须按各期国债发行公告或通知规定的付息日期及条件(详见附表)及时足额支付。为规范管理、简化程序、保证国债兑付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2000年国债付息事宜通知如下:
一、付息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10个工作日内,暂停办理该期国债的转托管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应于付息日前7个工作日闭市前,将本交易所该期国债注册数额报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
二、中央公司对各交易场所报送的注册数额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于付息日前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三、各交易场所于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拨款申请书”。财政部审核无误后,于付息日前3个工作日向各交易场所核拨付息资金。
四、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凡于当日闭市后仍持有该期国债的投资人,为该期国债利息的最终所有者。
五、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停牌1天,各交易场所办理付息的有关准备工作。各交易场所应保证在付息日当日营业开始前,将付息资金拨至各投资者资金帐户,保证投资人在付息日及时领取利息。六、付息日当日恢复交易,各交易场所应对恢复交易的国债代码作特殊标记,以示区别。
七、在中央公司托管的不上市交易国债,其付息资金的申请办法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2000年各期国债付息事宜财政部不再另文通知,各交易场所应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债付息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债信誉和投资者利益,各交易场所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遇有重大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特此通知。
主题词:国债 利息 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附件:2000年支付利息国债情况明细表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财政部门2000年办理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