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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做好凭证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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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52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做好凭证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做好凭证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市中心支行:
自1999年10月10日凭证式(三期)国债开始发行以来,第一周的发行进度明显慢于1999年前两期凭证式国债。10月15日,财政部宣布自11月1日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开征利息所得税后,群众购买国债的意愿增强,发行进度加快。为保证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地购买国债,确保在1999年12月10日发行结束前,最大限度地完成凭证式(三期)国债的发行任务,现就有关发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财政厅(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内主要城市的凭证式(三期)国债发售网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部分发售网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发售网点有无明显的国债发行标志,要求各发售网点必须设立横幅或公告栏等形式的国债发行标志;各发售网点是否有足够的国债额度以供发售,如果国债发行额度已经卖完,上级银行必须尽快予以调配。
二、在发行期内,各财政厅(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紧密配合,加强凭证式(三期)国债的宣传力度,努力向社会公众做好凭证式国债的解释和咨询工作。
三、发行结束后,各财政厅(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本次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凭证式国债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意见和建议。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国债 发行 通知
抄 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增发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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