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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兑付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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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53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兑付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兑付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1996年第9号公告和1999年第1号公告,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将于1999年8月6日到期兑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本期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国债兑付效率,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并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的本期国债,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央公司进行兑付。
二、目前,由中央公司各地代理机构保管的本期国债,已全部移交各地财政部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的验收券面确认数额,于8月2日将兑付资金一笔拨付中央公司,由中央公司根据本期国债在中央公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清算系统的托管注册情况,于8月3日分别予以拨付。
三、本期国债在中央公司托管部分,通过中央公司办理兑付事宜;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托管部分,分别通过各自的交易清算系统向投资人支付兑付本金和利息。
四、本期国债的债权登记日为8月3日,凡于当日交易结束后仍持有本期国债的投资人,为到期兑付本金和利息的最终所有者。本期国债于8月4日摘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央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办理兑付前的有关准备工作,以保证投资者按时收到本金和利息。
五、本期国债的兑付手续费为本金的2.5‰,财政部在拨付兑付资金时将兑付费一并拨付中央公司,由中央公司根据《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暂行)规则》的规定分别予以拨付。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国债 兑付 通知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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