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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1999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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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54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1999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1999年记帐式(七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999年记帐式(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及分销对象
本期国债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分销对象为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社联社。
二、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120亿元,具体数额视市场需求情况确定。本期国债以面值发行,期限2年,年利率2.6%,利息按年支付。
2、本期国债于1999年9月23日开始发行,9月28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
3、本期国债起息日为1999年9月23日,每年的9月23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1年9月2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缴款数额,于1999年9月23日(不含本日)前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销机构证券帐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三、发行方式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承销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确定。各承销机构应于1999年9月21日17时前,将自愿承销数额以传真方式向财政部确认(确认书样本见附件)。
传真电话:(010)68551271 (010)68551272
咨询电话: (010)68551221 (010)68551222
2、本期国债承销起点为5,000万元,并以1,000万元的整数倍承销。财政部在各机构自愿申报数额内核定其最终承销数额,并与各承销机构签定承购包销合同。
3、本期国债以签定分销合同的方式按面值分销。分销机构应通过中央公司开立一级托管帐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1999年9月23日至9月28日。
4、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只限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四、发行款的缴纳及手续费的拨付
1、各承销机构应于1999年9月29日(含本日)前,按照本期国债承销合同确定的额度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9910
行 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3、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销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指定帐户拨付发行费。
4、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本金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记帐式 国债 发行 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1999年记帐式(七期)国债承销额度确认书

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经研究,我单位确认承购1999年记帐式(七期)国债的额度为
(大写) 亿元
(小写) 亿元。
单位全称:
单位盖章:
经办人: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1999年记帐式(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 关于1999年记帐式(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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