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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发行1990年转换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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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554.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发行1990年转换债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发行1990年转换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发行1990年转换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换债是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下简称单位)持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债转换为等额的新债。
二、1990年转换债的发行范围为以下两种国债:
(一)1981年至1985年发行、在1990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
(二)1987年发行、在1990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1990年转换债,从当年7月1日开始计息,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四、为了简化手续,1990年转换债,不印制新的债券,用原已签发的债券收款单代用。五年期满后,单位可持原收款单,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本金照还,利息分前后两期分别计算,即:原发债券改为转换债以前的利息,按原定利率计算;改为转换债以后的利息,按新定利率计算。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原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此件不登报,可在内部传达到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及持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单位)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发行1991年转换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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