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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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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55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1年4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91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和数额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共10亿元;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共10亿元。
第三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缴款之日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年利率为9%,从缴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四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五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4月15日开始发行,10月15日结束。
第六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的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七条 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特种国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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