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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我部1990年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资金帐务处理及年终转帐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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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56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我部1990年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资金帐务处理及年终转帐结算办法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我部1990年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资金帐务处理及年终转帐结算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财政厅、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宁波、青岛、武汉、重庆市财政局:
今年以来我部已陆续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资金,中央财政总会计在办理该项资金拨款时,注明了款项用途,但仍在“与地方财政往来款”科目和帐户中统一核算。最近经我部国债司、地方预算管理司和预算管理司共同研究,为便于及时掌握中央财政同地方财政正常资金的调度拨付情况,决定将中央财政预拨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的专项资金,单设一个“预拨地方财政办理国债兑付资金”科目和帐户来核算。请各地财政厅(局)将该项资金从“与中央财政往来”科目和帐户中转出,在总会计科目资金来源类中增设一个“中央财政预拨国债兑付资金”科目和帐户进行核算,地方总会计将该专项资金拨付给主管职能处或下级财政部门时,另在资金运用类增设一个“转拨国债兑付资金”科目和帐户核算。兑付期结束后,地方主管职能处和下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该项资金余额交回地方总会计,最后根据报财政部国债司审定后的办理国债还本付息数,由财政部地方预算管理司和预算管理司总会计同地方财政总会计办理转帐、结算,资金余额均转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往来处理。请各地财政厅(局)收到文件后即办理有关帐务调整手续。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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