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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财政中介机构进一步发展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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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56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财政中介机构进一步发展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财政中介机构进一步发展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据悉,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国债服务部归并到信托投资公司的倾向,你省来电询问应如何对待,经研究,我们的意见是:
各级财政中介机构是适应国债事业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建立的,几年来,这些机构在落实国债政策、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债信誉、促进国债发行、搞活市场交易、引导市场行为以及促进我国证券业的形成和发展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财政中介机构自身也必须扩展业务范围,增强可运用的市场手段,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但在发展中,要坚定不移地以经营国债为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的原则,更好地贯彻落实各时期的国债政策,促进国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的协调发展。我们认为,财政系统的中介机构既负有直接贯彻落实国债政策的职责,又具有调控和经营国债的功能,应以国债为主业、开展多功能证券业服务,对省内的财政中介机构起引导作用,巩固财政在我国证券业中的地位,它和投资公司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宗旨是不相容的。因此,各地的国债服务部以不归并到信托投资公司为宜。
一九九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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