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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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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57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1年3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91年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100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4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年利率为10%。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4月15日开始发行,10月15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办理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国库券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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