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0年记账式(四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0年记账式(四期)国债承销机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交所”)市场发行2000年记帐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140亿元,期限10年,利息按年支付;本期国债为浮动利率国债,票面利率随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而浮动,各年付息利率,按各付息期起息日当日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加竞争性招标中标利差确定。
2、本期国债从2000年5月23日开始发行,5月30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证交所市场上市流通。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00年5月23日,每年的5月23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10年5月2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3、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的债权注册确认书,于5月23日前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中央账户,对证交所本期国债债权进行总注册;通知证交所登记公司,对各承销机构本期国债债权进行分账户注册,并在各承销机构证券帐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
4、在本期国债付息和还本时,财政部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证交所办理有关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和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方式分为竞争性招标和非竞争性招标两种;竞争性招标额为120亿元,非竞争性招标额为20亿元;竞争性招标标的为基本利差。
2、本期国债竞争性招标的资格投标人为:经批准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竞争性投标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见附件);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特别承购机构,参加本期国债的非竞争性投标。
3、本期国债采取场内挂牌和签定分销合同的方式按面值分销,分销对象为在证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4、挂牌分销是指,承销机构通过证交所公开挂牌卖出,客户凭证券账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申报买入的方法;合同分销是指,承销机构同分销机构签定分销合同的方法。合同分销部分应于5月23日至30日逐笔或分批向证交所发出分销确认,证交所据此将债权转入分销机构证券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承购的本期国债,在发行期内不得向其他投资者分销。
三、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5月31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0006
行 号:10051
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的单位,可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四、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销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的指定帐户拨付发行费。
2、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附件:2000年记账式(四期)国债承销机构名单(略)
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国债 发行 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2000年记帐式(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 关于2000年记帐式(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