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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1990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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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61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1990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1990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总后勤部:
1990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国库券条例》(以下简称《1990年国库券条例》)规定,今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为此,要求各级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各项组织措施的落实,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今年的国库券发行工作。
二、鉴于今年国库券券面基本调拨到位,大部分地区的交款入库工作已经开始,财政、邮政部门在办理国库券发行中的券面调拨、款项划转、清理销毁等工作,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联合下发的银发(1989)217号《关于下发〈银行代理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办理国库券发行的会计核算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
人民银行收到各管辖部门划来的国库券款项后的帐务处理,按银国库(1990)1号文办理。
各地要积极组织债券款项入库,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挪用。
三、参与国库券推销的各管辖部门在国库券交款工作结束后,需将辖内推销剩余的国库券与发行上划数、领用数核对无误后,集中交回同级人民银行。在全国发行工作结束后,集中交回的剩余国库券由人民银行组织销毁。各部门交回的国库券数额,必须等于领用数减发行上划数。
四、今年发行的国库券不允许在银行抵押贷款。
五、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包括:公民个人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六、其他有关事项仍参照《关于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抄送: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1991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2: 关于下达1989年国库券发行、兑付费用分配比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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