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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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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49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2年3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 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 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九条 国库券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在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办理。
第十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倒卖国库券的,按照投机倒把论处。
第十二条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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