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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1998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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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58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1998年第5号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1998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第1号、第3号公告,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450亿元。发行时间从1998年6月10日至10月31日。
二、这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分为3年期和5年期两种期限,其中3年期270亿元,年利率7.11%;5年期180亿元,年利率7.86%。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不得用于抵押贷款。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的调整规定另行公告。
五、这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的储蓄网点面向社会个人公开销售。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8年6月8日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2: 关于再次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的通知
4: 关于1998年记账式国债发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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