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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将今年部分国库券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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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20030325/0017-15564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将今年部分国库券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将今年部分国库券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为保证今年到期国库券的如期兑付,减少资金调度环节,经研究决定,准予你省(区、市)从今年应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款中抵扣 万元(通过财政部领券、划款 万元;通过银行领券、划款 万元)其中 市 万元转作国库券兑付资金。各地区预算总会计收到本文后,即按上述核定的数额,视同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同时转作拨给国债职能部门的兑付资金(帐务处理,收:与上级往来,付:暂付款),年终剩余的国债兑付资金,由国债职能部门如数交回地方预算总会计。其余有关兑付资金的帐务处理,仍按(93)财预字第26号文的规定办理。
2.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后,仍应按实际发行和兑付数额分别列帐核算、报送报表,不得相互冲抵。
以今年到期兑付国库券换今年新发行国库券(以旧换新)核算办法同上。
3.本次发行款结转兑付资金,只限于三年期国库券,五年期国库券发行款全部如数上划。转作的兑付资金中,属于通过财政部领券、划款部分,可依据本文相应减少上划款;属于通过银行领券、划款部分,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将另行下达文件,作为银行抵顶发行款、核对帐务的依据。
4.本通知核定的发行款转作兑付资金的指标,不得任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若兑付资金仍不足时,应即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我部将直接追加拨付兑付资金。发行收入款大于本通知核定的指标部分,应按原渠道及时全额上划,严禁占压、截留。
5.今年财政、邮政部门国债券兑付办法,除本文另有规定外,仍按(92)财国债字第31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类报表格式及报送时间不变。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确保完成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和做好兑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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