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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和本篇法规有关联法规:
1: 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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