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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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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ysgl_8986/ysglhczxy/20030325/0017-15547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所强调的“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十六字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财政周转金管理,财政部决定,对地方财政周转金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现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将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界定
(一)周转金的范围和规模
目前,财政部门所掌管的有偿使用资金主要包括:由财政资金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所形成各类财政周转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财政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储中,用于有偿使用的间歇资金。
清理整顿后,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周转金(不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管理。负责财政周转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不得从事周转金以外其他任何经营性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财政信托投资公司,可从事财政周转金的委托业务,但不能直接管理财政周转金。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储的间歇资金,不能再作有偿使用。
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考虑到各级财政周转金分布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和对周转金规模进行合理控制的需要,清理整顿后的财政周转金本金,以全省(区、市)为单位进行考核,总额必须控制在本地区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15%的幅度之内。省级财政可下达省以下各级财政的周转金控制比例,但地方任何一级财政的周转金本金都不得超过当年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25%。已经超过限制比例的地区,当年预算不得新增周转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压缩周转金本金规模的地区,可将压缩的周转金转入预算内,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或增设预算周转金。
(二)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
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清理整顿后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资金来源限定为三项:即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拆借资金。
地方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和楼堂馆所项目。凡已投放到上述项目的周转金,要落实专人,抓紧清理回收。
各财政业务部门一般不能超出本部门的业务范围投放财政周转金。
凡将财政周转金调入预算内平衡预算或增设预算周转金的,必须相应核减周转金本金;用于预算内临时周转的,不得扩大支出、增加财政赤字。
(三)占用费率和业务费支出
各省、市、自治区必须按照“低率、优惠”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分行业规定统一的占用费费率标准。但占用费率在原则上要低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不同行业可实行差别费率,转借财政周转金一律不得加收占用费。委托业务的手续费可从存款利息和占用费中列支。
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凭证帐册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不得用于职工福利。业务费开支必须严格控制在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5%的幅度内,不得计提基金。对《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以前已经提取、尚未动用的业务费,要暂时冻结,年终一次转入财政周转金本金。
财政周转金专设管理机构的经费一律通过正常的行政、事业经费渠道开支。目前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要逐步改变现行做法,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四)呆帐的清理
对财政周转金的呆帐,要在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抓紧催收。凡是有条件归还而不归还的,要加收逾期占用费;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凡是经过反复核实,确属无法收回的坏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经集体讨论确定后,暂时转入“待处理资金”科目作挂帐处理。有关坏帐损失的具体帐务处理将另行规定。
(五)周转金的管理与监督
1.部门分工
预算部门主要负责制度、计划的制定及统一开户、统一核算等工作;其他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立项、调研、论证、评估、签订借款合同、回收资金及追踪问效等,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帐。具体分工、协调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各部门在理顺关系的基础上,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及时沟通情况,不断提高财政周转金的使用效益。
2.财政周转金的设置权限
清理整顿阶段,财政周转金的设置权限一律集中在中央。财政部将统一规定允许设置的周转金种类。在此范围之外,各地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或新设某类周转金,由省级财政汇总上报财政部核批。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在财政部有关规定之外新设周转金种类,省本级要报财政部核批,省以下要报省级财政部门核批。
3.内部、外部监督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必须着眼于建立一套内部监督与外部审计紧密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财政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本级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同时,财政部门还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财政周转金的审计检查。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步骤和要求
清理整顿地方财政周转金是当前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由厅、局长一把手挂帅,预算部门牵头,组织强有力的班子开展工作。
清理整顿工作从1995年11月份开始到1996年6月底结束,具体分清理、整顿、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清理阶段1.主要内容:对管理机构设置及内部分工,周转金规模、来源、投向、回收、银行开户、占用费标准及使用情况等进行清理。2.目标及要求:以自我清理为主,摸清家底,掌握本级财政周转金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实事求是地向上级财政反映情况,为下一阶段的规范、整顿打好基础。3.时间安排:1995年11月至1996年3月。
整顿阶段1.主要内容:按照《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严格界定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范围,调整有关处室的职责分工,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开户,统一核算。逐步建立起预算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财政监督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2.目标及要求:这一阶段既是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各地务必在厅局领导的主持下,协同配合,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清理工作,对于清理出的问题逐一处理,扎扎实实,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边整顿,边建章立制,以期把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发展的轨道。3.时间安排:1996年4月、5月。
总结阶段 依照《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真正把“十六字方针”落到实处。各地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的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财政部。总结工作安排在1996年6月份进行。
各地区在总体时间安排不延长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对清理整顿各阶段的时间及有关内容作适当调整。但时间要服从质量,切忌草草收兵、敷衍了事。其他有关未明事项,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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