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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地方煤炭开发基金适用的预算科目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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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cwhjjbzdgf/20030325/0017-15541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地方煤炭开发基金适用的预算科目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地方煤炭开发基金适用的预算科目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鲁财工字〔1992〕第5号“请示”收悉。地方煤炭开发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可比照我部(91)财工字第505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执行。现将地方煤炭开发基金适用的预算科目问题,答复如下:
将“1992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222款之三“煤炭开发基金收入”科目的说明中“中央预算收入科目,由统配煤矿两公司缴纳的煤炭开发基金适用本科目”,修改为:“由统配煤矿两公司和地方煤炭部门(或企业)缴纳的煤炭开发基金适用本科目”;将“1992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288款之三“煤炭开发基金支出”科目说明中的“中央预算专用科目”。一句删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中央总金库、能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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