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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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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cwhjjbzdgf/20030325/0017-15543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
财政部(93)财预明电字第2号《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中央四个行业(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商品零售营业税的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经研究,现就这两个问题通知如下:
中央四个行业营业税因“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而增加的收入,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处理。即一般地区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30%作为中央和地方参与分成收入;分税制试点地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享。
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营业税缴库时,仍使用原来的缴款书和预算科目。
抄送:中央总金库、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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