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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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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cwhjjbzdgf/20030325/0017-15544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多年来,由于财、税、库3家的财政、税收和国库收入月报的统计时间、范围不尽一致,造成最后的结果各不相同,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无法比较等问题。为了给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字,需要进一步完善财、税、库3家的“月报”制度。经研究决定,在恢复国库系统“电月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财、税、库“月报”的有关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月报”、税务“电月报”和国库“电月报”(以下简称财、税、库“月报”)应于次月5日(节假日可顺延)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县财、税、库“月报”报送日期应由省级财、税、库作出统一规定,并报上级财、税、库备案。
二、各级财、税、库3家在编制“月报”本级收入时,应对收入进行认真核对,编入各自“月报”的本级收入必须是经3家核对无误的数额。编入省级财、税、库“月报”的本级收入应为月末的数额;编入省以下各级财、税、库“月报”的本级收入的日期应由省级财、税、库作出统一规定,并报上级财、税、库备案。
三、各级财、税、库“月报”数额必须以实际缴入国库(包括支库、中心支库、分库、总金库)的收入数为准。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但尚未缴入国库的收入数,不得列入财、税、库“月报”。
四、国库系统的“电月报”格式、编制方法和报送程序由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定;现行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月报”格式和报送程序不变。
五、本《通知》从报送8月份“月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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