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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罚款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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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030325/0017-15529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罚款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罚款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财政厅(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交通部、财政部(90)交财字507号《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发布实施后,一些单位来电话询问并要求明确细则中第十二条“所罚费款应一律上缴财政”的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罚款收入的管理,做好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
二、车购费罚款收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市政)厅、局、委统一汇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具体解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市政)厅、局、委与财政厅、局商定。
三、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制定的车购费征收月报表中“征收合计”数不再包含“罚款
收入”一项,因此该表第十二行“罚款收入”栏相应取消。
抄送: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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