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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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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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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xzzf_9026/20021221/0017-15607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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