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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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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cwhjjbzdgf/20021221/0017-15706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5年8月18日,我部以财会字[1995]3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为了便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现将此文的执行范围扩大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
抄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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