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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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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20620/0017-15921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发文日期: 2002-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已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规范海关估价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从2002年1月7日,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以〈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将估价理由及估价方法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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