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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可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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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06: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淮北税务
标题: 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可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A5NDUwNQ==&mid=2652082515&idx=2&sn=34bc03c76aa7b0ef08f3fb62735e408b&chksm=800df355b77a7a436edb9ead4feab60caf8ba07ec8bbc471512bcbac280992f3ade48a2baf1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6
二维码: -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有关出版物进口单位更名后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办关税〔202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公司改制并更名,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自2019年4月14日、2020年8月7日起,可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继续享受进口税收政策。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20日


- END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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