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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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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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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00: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宁税务
标题: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MDk0MzU2NA==&mid=2247492587&idx=3&sn=d7ad3c9277e4ec5c1552ee2992940569&chksm=fb9a4dc8ccedc4de4afa8fcf6d2c51c0ed877e772ca17e0e77a94e9d3a9ddf9c9015b0dc916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6
二维码: -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58号
税务总局、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积极履行征收职责,推动降低征缴成本。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四、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经费划转方案和征缴流程,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优化缴费服务,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0年12月4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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