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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知识】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如何计税, 快来瞧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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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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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06: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奉贤税务
标题: 【实用知识】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如何计税, 快来瞧一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k3NDk2MQ==&mid=2650287695&idx=2&sn=e7c7e8dd87189ea1e95d464010ab4021&chksm=bece0ad189b983c7dd3a8b0f8547327f2922bde27636a5e04c3cfa702748dcc91a627bcc342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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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家闲置的东西越来越多,那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又是如何计税呢?
今天,申税小微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01
含义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温馨提醒:在销售旧货中,要注意区分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噢~


0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Q1: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


根据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和国税总局2015年90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选择减按2%征收, 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Q2: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举个例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10月8日销售2015年11月份购进的机器设备一台,购入该机器设备时A公司尚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次销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销售旧货

Q1:某纳税人专门从事旧货的销售,问旧货适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财税2009年第9号、财税〔2014〕57号、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Q2: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如何确定?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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