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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税宣助力电商,线上直播带税务“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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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06: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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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线下税宣助力电商,线上直播带税务“干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33163&idx=2&sn=d7a34c8b672714b0aced3eb010ebe50c&chksm=f1a3e9aac6d460bcb5b2a2f98c5fcafacab43eaab451193f15ad025fe7a7adb41455f9ceeab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4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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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货物不满意,销售退回如何开票?”
"电子商务企业有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
近年来,网络购物如火如荼,网络主播成为热门行业,直播带货一度火爆,成为重要的带货方式,并成为企业转型的重要抓手。在“短视频+网红直播+电商”的带货经济进入快车道的同时,网络购物背后的税务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双十二”购物节到来之际
,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团员青年们前往安徽短视频直播基地,解析直播带货、网络购物相关涉税问题,宣传相关涉税福利,并做客基地直播室,线上开展了一场税费政策宣传直播,
为发展“线上引流+实体消费”新模式以及推动商贸主体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发展增添税务力量。
01
座谈
交流
安徽短视频直播基地坐落在安徽白马电子商务产业园内共计10000平方米左右,包括直播间建设22间约1000平方米,云仓库约6000平方米,配备高清直播设备、标清直播设备20余间。现有直播运营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短视频服务中心、活动策划中心等多个团队,主要从事直播带货、活动策划、教育培训等多项业务,是安徽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直播基地。
基地创始人热情接待了区局团员青年,详细介绍了基地基本概况和历程,畅谈了直播基地的发展规划,分析了当地直播行业发展的优势与难题,并向税务部门提出网络直播行业的意见、建议。
02
探访
主播
区局团员青年们前往直播基地的多个直播间探访正在直播带货的主播们,解析直播带货、网络购物相关涉税问题,宣传相关涉税福利,送出精心准备的税费政策大礼包,与直播间的网友们热情互动。
03
2020
双十二购物节
线上
税宣
“大家好!我们是来自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的张希源、江宁宁,双十二就要来了,购物高峰的背后也有许多税务知识,今天我们来和大家一起聊聊网络购物的那些事。”税务小主播一上线,立刻引起粉丝们关注刷屏,应援点赞。
业务精湛的税务干部们线上带税务干“货”,送出税费优惠政策,耐心解答网友相关税务问题,开启“线上+税务”全新税务宣传模式。
“今天上午我就在朋友圈看到了税务局的直播预告,线上直播税务知识的形式很新颖,感觉非常好,非常方便,有听不懂的地方还能现场提问,这点也很好,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直播课程。”网民会计小钱在评论互动区如是留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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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次探访都解答了哪些税费问题吧!
参加网络购物有优惠,折扣销售如何开票?
答: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注意:销售折扣不同于折扣销售,不允许扣减销售额。
预售收入何时确认?
答: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售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经收付,也不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所有发票都要盖发票专用章?
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能加盖财务专用章等其他章戳哦!
购买的货物不满意,销售退回如何开票?
答:1.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注意: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瑶海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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