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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真的马上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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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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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16: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毕节税务
标题: 居住权真的马上要来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c0MDkyNw==&mid=2652146477&idx=4&sn=89012f7ec015823ce64bf1b1acd561f2&chksm=bd13c6bd8a644fab1f5f0704c249c6b1ed8085e8efc8ac3c5d127f46061502a7f9964ae612b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1
二维码: -
《民法典》自出台持续引发热议,安居乐业成为很多人一生的追求,让“居住权”更是备受关注,距离《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已经不到1个月。贵州12348律师来给您说说“居住权”到底和我们的生活如何息息相关。
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12348律师说法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适用场景: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
1.婚姻
针对婚前房产加名的争议,居住权的设立,使双方有了新的选择。同时,对于暂无居所的离婚一方也可通过设立特定期限居住权保障其住房需求。
2.父母为子女买房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碰到子女不孝,或者无法自理、被他人欺骗的情况,很可能使房产失守,令父母流离失所。如果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无偿居住权的话,就可以保障父母的住房需求及出资后的权益。
3.遗嘱
老人如果立遗嘱将个人房产留给子女,又担心配偶的养老居所问题,就可以在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
4.以房养老
老年人可以将房屋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人,并约定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从而让房产发挥最大效用,帮助其安享晚年。
来源:黔微普法
编发:毕节税务
2020年第141期,总10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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