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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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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10: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hn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43000000202012100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业主,企事业单位的自然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自然人,依法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就其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纳税人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自觉自行申报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一)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业主、企事业单位的自然人承包承租经营者和临时从事经营的自然人,按经营收入和《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1)对应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按经营收入和《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附件2)对应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自然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能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本公告从2018年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征收期起执行。2016年9月23日公布的《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1日

  
  
附件1
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 业
核定征收率
工业、商业(批发、零售)
0.6%
建筑业
1.2%
娱乐业
1.2%
其他行业
1.0%

  
附件2
岳阳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
10%
建筑业、房地产业
15%
饮食业
15%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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