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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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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2-14 06: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传递财税信息
交流财税理念
延伸管控思维

~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0.12.13~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
为规范收费管理,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由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再分发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重复收费。
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20-02-20)起执行。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考试考务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20〕37号):
根据近期部分职业资格等考试政策的变化,为规范相关考试、考务费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于取消的考试、考务费,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2020-07-21)起执行。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
现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补发、换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时,收取证件费。
二、上述证件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应按照5∶5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收入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公民出入境证件费”(103040103)。
五、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上述证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
六、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0日起执行。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
一、同意应急管理部培训中心在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收取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工作承担单位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
二、上述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执行,考试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2020-11-19)起执行。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国别投资税收指南》(20201127)》:
国家税务总局《国别投资税收指南》(20201127)新版发布更新。
下载:http://19871856.cn/20201127gb.zip
  
7、《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上述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积极履行征收职责,推动降低征缴成本。划转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
四、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各地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8、《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的公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20〕第21号):
2020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成绩(不含新疆考区)于2020年12月15日9:00起查询,考生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www.cctaa.cn)点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s://ksbm.ecctaa.cn/)登录报名系统进入个人中心,进行考试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成绩复核、资格证书申领等事项,待人社部批复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后,再行公告。
  
来源:飞狼财税通 整理:财网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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