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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12月31日前申报和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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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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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3 05: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东税务
标题: 关于在12月31日前申报和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czMDU0Ng==&mid=2652556138&idx=1&sn=a4b1bcf502a9af0fbb678116949e6af2&chksm=bd7cf1f78a0b78e19200f1af42f6ccf88ffa36d4d2302b4df03b1095ffb1858a12ff38219bf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2
二维码: -



各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3号)规定,我省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延缴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因逾期缴费产生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尚未申报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补申报和费款缴纳。

二、已申报但受疫情影响尚未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完成费款缴纳。

三、对逾期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补办增员、补办减员和补申报社会保险费等功能。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流程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规定执行。(查询路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社保费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0日

相关政策链接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22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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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广东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音频来源:广东税务 央广大湾区之声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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