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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执行的税额扣除限额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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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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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03: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榆林税务
标题: 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执行的税额扣除限额标准是什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cwMzA2Mw==&mid=2649741360&idx=1&sn=fd9dea347c91a94650c86f023c2f2270&chksm=82dd1388b5aa9a9e8060553b4f67e7abd44c152d22b246d225d4e0fd9726b6621c177f566b0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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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执行的税额扣除限额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6号):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制作:市局纳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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