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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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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12 0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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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6091&idx=8&sn=22f87091acf57ca2f449f2ab4636c7c9&chksm=fb650aafcc1283b9808f82ec7296b09a3a1fe20bc6441ec681f58cb7b3631bf375d21421a69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1
二维码:
-
为了进一步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公告》主要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和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优化,那么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是什么呢?
对于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也就是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公告》出台以后,扣缴义务人该如何操作?
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以后,即可以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对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来执行,并且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这个《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好的,听众朋友们,您了解了么?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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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阅读此文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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