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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政策优惠多 强国兴军税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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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00: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退伍政策优惠多 强国兴军税添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46853&idx=2&sn=ec0b257a9b4801d0b21f8b0d647e5e57&chksm=bd370be48a4082f22515649f5b96d26f9eec485597c7e704def9af04bcfa82ed7b7ff35db8d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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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通过啦!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八月初,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军人创业号”,鼓励退役军人们积极投入“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时代浪潮,用税收优惠为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加油助力。下面就和税小芜一起看看有哪些支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吧!
自主创业篇

01
PART
叮!退役士兵看过来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 )
02
PART
叮!随军家属看过来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小贴士: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03
PART
叮!军转干部看过来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小贴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企业招录篇

叮!企业看过来
01
PART

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芜湖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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