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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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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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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20: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东税务
标题: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czMDU0Ng==&mid=2652555980&idx=1&sn=7157f3ec16b82bce73e6c8dadf7ec3f5&chksm=bd7cf0518a0b7947ec406c7ad82a2ef2ab9bda9a4de9102556aaad0dda427b0db93641b95ff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0
二维码: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粤医保发〔2020〕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实行医保费用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复工复产。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以下称缓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用的企业,允许其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医保待遇正常享受,个人账户资金暂停划入,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缓缴政策。
各级医保、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同,规范征缴管理,做好医保个人权益记录,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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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音频来源:广东税务 央广大湾区之声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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