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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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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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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16: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5993&idx=8&sn=1d630ea6096f9d2a7bd331d763b8af0c&chksm=fb650a4dcc12835b06a0c639a20f38ab0ee0a2cf67e6f8224dedf53fd0d2aa4d1d40e840ba7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10
二维码: -



为了进一步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今天我们我们继续了解《公告》都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
首先《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我们来一起关注一下。
第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以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然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得报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份开始,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好的,各位听众朋友们,您了解了么?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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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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