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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粤医保发〔2020〕33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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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10: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医保发〔2020〕33号
文件名: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粤医保发〔2020〕33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0〕33号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0〕33号
  全文有效
  2020.12.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实行医保费用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复工复产。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以下称缓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用的企业,允许其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医保待遇正常享受,个人账户资金暂停划入,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缓缴政策。
  各级医保、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同,规范征缴管理,做好医保个人权益记录,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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